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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檢驗檢疫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為企業履行項目合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及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現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檢驗檢疫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是指企業在國(境)外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資源開發等業務。外經貿部向獲得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經營資格證書》)﹐並授權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對《經營資格證書》進行年審。
二、檢驗檢疫機構對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員自用的辦公生活物資等免于檢驗檢疫﹔對項目完工後屬從國內運出返回的物資(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檢驗﹔免檢項目不收取費用。對施工材料(包括安裝設備)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三、檢驗檢疫機構憑企業的《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含年審頁、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以及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受理報檢。企業報檢時﹐應在報檢單上注明《經營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並將貨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辦公生活物資等分類列出﹐以方便檢驗檢疫機構對施工器械和自用辦公生活物資辦理免檢放行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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