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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關于調整企業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資格條件
及加強後期管理等問題的通知
[1999]外經貿政審函字第74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了加快改革﹐優化經營主體結構﹐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格局﹐積極鼓勵和支持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大型專業工程公司走向國際市場﹐現就放寬企業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資格條件及進一步加強對外經企業的管理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寬企業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資格條件
(一)大型實體企業
資格條件﹕
1﹒凡具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一級工程資質的專業實體型企業﹐均可申請本行業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及與承包工程有關的勞務合作經營權﹐不再考核其對外業績﹔ 2﹒凡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實體型企業﹐均可申請全方位(無行業限制)的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
申報材料﹕
1﹒主管部委的審查意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能力、近幾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項目、對外工程業績)﹔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一級工程資質證書或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復印件)﹔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比例和出資者所有制性質的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二)設計院
資格條件﹕
1﹒凡具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甲級設計資質的設計院﹐均可申請對外設計、咨詢、勘測和監理經營權﹔ 2﹒具有一級工程資質、企業法人性質的甲級設計院可申請本行業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 3﹒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法人性質的甲級設計院可申請全方位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
申報材料﹕
1﹒主管部委的審查意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設計院的申請報告(包括設計院的基本情況、經營能力、設計項目和對外經營業績)﹔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執照(復印件)﹔ 4﹒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一級工程或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復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報材料。
(三)外經窗口公司
資格條件﹕
原則上對縣級外經窗口公司不再賦予外經權。 對地(市)級外經窗口公司不再賦予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僅賦予對外勞務經營權。具體申請條件為﹕ 1﹒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的地(市)外經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注冊所在地地(市)國民生產總值沿海地區須超過150億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少數民族地區及革命老區應達到50億元人民幣﹔ 2﹒企業注冊資本達到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對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及革命老區企業可適當放寬注冊資本要求。 3﹒通過有對外勞務經營權的公司從事外派勞務業務三年以上﹔ 4﹒申請前兩年年均對外承包勞務的營業額不少于200萬美元﹐外派勞務人員不少于100人﹔ 5﹒必須是國有企業。
申報材料﹕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能力、開展外經業務的條件及業績)﹔ 3﹒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業績及證明材料(由具有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公司或我國駐外使館經商處出具)﹔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比例和出資者所有制性質的證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四)對外勞務經營公司
資格條件﹕
原則上不再審批單純經營外派勞務業務的公司。但對自有船只總噸位10萬噸以上﹐自有船員1000人以上﹐申請前兩年年均外派船員不少于100人﹐並設有船員培訓基地的大型航運企業﹐可賦予與航運業相關的對外勞務經營權。
申請材料﹕
1﹒主管部委的審查意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能力、開展外經業務的條件及業績)﹔ 3﹒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業績及證明材料(由具有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公司或我國駐外使館經商處出具)﹔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資信證明(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五)外經公司子公司
資格條件﹕
主營對外承包勞務業務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須具備以下條件﹕
1﹒母公司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業工委管理的企業﹐獲得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5年以上﹐申請前兩年年營業額超過1億美元﹐外派勞務人員超過500名﹔ 2﹒子公司年營業額超過3000萬美元﹐與母公司債權債務關系清楚﹔ 3﹒子公司須具有一級工程或施工總承包資質。
(六)外貿公司申請外經權
資格條件﹕
上年出口額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可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上年出口額達到1億美元的經營機電設備為主(佔年出口額60%以上)的專業外貿公司﹐可同時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和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 申報材料﹕
1﹒主管部委的審查意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最近兩年外貿500強的名次和出口額)﹔ 3﹒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七)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申請外經權
資格條件﹕
凡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年出口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後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暫不賦予非機電行業生產企業外經權。
申報材料﹕
1﹒主管部委的審查意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的申請文件﹔ 2﹒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海關出具的近年出口額的證明和出口機電產品的種類和數量)﹔ 3﹒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八)國家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申請外經權
資格條件﹕
集團母公司可賦予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經營本集團有關行業的對外承包和勞務業務﹔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員企業﹐凡具有一級工程資質的﹐可單獨申請本行業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具備設計、生產(包括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能力的成員企業﹐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後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申報材料﹕
1﹒企業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集團的介紹)﹔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大型試點企業集團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4﹒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九)凡屬國家確定的1000家重點企業﹐經批准均可賦予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經營本行業對外承包勞務業務。
申報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重點聯系企業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二、加強對具有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企業的管理
(一)對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1﹒獲得經營權之日起﹐連續兩年年均對外承包勞務營業額不足10萬美元﹔ 2﹒不服從外經貿主管部門、商會、協會和駐外機構協調﹔ 3﹒承攬到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設計、咨詢、勘測項目後﹐不參與投資和管理﹐項目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不顧自身條件和實力﹐對外盲目承攬項目﹐擾亂對外經濟合作經營秩序﹔ 5﹒拖欠國家各類基金、資金1─3年。 6﹒不服從或逃避國家監管﹐違反國家對外經濟合作管理規定。
(二)對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暫停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1年的行政處罰﹕
1﹒連續三年年均對外承包勞務營業額不足10萬美元﹔ 2﹒以排擠我國其它經營者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簽訂對外承包勞務業務合同﹐或在業主(中介機構、僱主)已與國內其它經營者簽訂合同後降低報價﹔ 3﹒擅自進入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家或地區開展對外承包勞務業務﹔ 4﹒承攬到對外承包勞務項目後因不參與管理或管理不善對外造成重大失誤或惡性事件﹔ 5﹒違反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規定﹐擾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秩序﹐對國家、企業或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國內其它經營者的名稱、資質或業績﹐向境外經營者提供虛假資質、資格證明或材料﹔ 7﹒挪用國家各類基金、資金﹔ 8﹒拖欠國家各類基金、資金﹐在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處罰後﹐1年內還款額未達到借款總額20%的。
(三)對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撤銷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行政處罰﹕
1﹒在經營活動中嚴重損害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2﹒嚴重擾亂對外承包勞務經營秩序﹔ 3﹒嚴重違反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規定﹔ 4﹒拖欠國家各類基金、資金﹐在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處罰後﹐2年內還款額未達到借款總額50%的﹔ 5﹒與外商簽訂虛假合同蒙騙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
(四)經審查﹐確已喪失經營能力的公司﹐注銷其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
(五)已獲得外經權的企業﹐通過改制改組要求劃轉經營權的﹐須先期落實其所借國家各類基金、資金的債務責任﹐否則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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