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00四年 第9號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為規范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以下簡稱“援外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認定承擔援外成套項目施工任務的實施企業(以下簡稱“援外施工企業”)的資格。
(二)本辦法所稱的“援外成套項目”是指在我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低息貸款或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承擔的對外援助成套項目。
(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申請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援外施工企業資格後﹐方可在其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援外成套項目施工任務。
二、資格等級
(一)援外施工企業資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分為A級和B級兩個等級。
(二)A級援外施工企業可以承擔所有援外成套項目的施工任務﹔B級援外施工企業只可以承擔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項目的施工任務。
(三)A級或B級援外施工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降級或晉級。
三、資格條件
(一)A級援外施工企業應為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中國企業法人﹕
1﹒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2﹒具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一級(含)以上或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 3﹒具有商務部批准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 4﹒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且認證資格有效﹔ 5﹒申請(核驗)前2年連續無虧損經營﹔
6﹒申請(核驗)前2年的對外承包工程累計完成營業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 7﹒申請(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二)B級援外施工企業應為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中國企業法人﹕
1﹒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2﹒具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二級(含)以上或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
3﹒具有商務部批准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
4﹒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且認證資格有效﹔ 5﹒申請(核驗)前2年連續無虧損經營﹔
6﹒申請(核驗)前2年的對外承包工程累計完成營業額不低于500萬美元﹔ 7﹒申請(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四、資格申請、認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商務部申請援外施工企業資格。
其他企業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將初核意見連同企業資格申請文件一並報商務部審核。
(二)企業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格申請文件﹕
1﹒申請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 4﹒出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出資人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出資人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冊登記證明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技術資質證書﹔
6﹒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7﹒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8﹒經會計機構或審計機構審計的前2個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9﹒本企業關于申請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的聲明﹔ 10﹒商務部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商務部應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業申請或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完成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
五、資格管理
(一)取得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的企業發生以下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向商務部備案﹕
1﹒企業名稱變更﹔ 2﹒企業住所變更﹔ 3﹒法定代表人變更﹔ 4﹒出資人變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業應同時將上述備案文件抄送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商務部對取得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的企業實行動態資格管理﹐自本辦法試行當年起每2年進行一次資格核驗﹐並提前發布資格核驗通知。資格核驗當年內取得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的企業可不參加當年的資格核驗。
(三)參加資格核驗的企業應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務部送達以下文件﹕
1﹒申請資格核驗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 4﹒出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出資人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出資人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冊登記證明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技術資質證書﹔
6﹒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7﹒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8﹒經會計機構或審計機構審計的前2個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9﹒本企業關于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的聲明﹔ 10﹒商務部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申請晉級的企業除提交上述核驗文件外﹐應在申請資格核驗函中正式申請晉級﹐經審核後符合晉級資格條件的准予晉級。
(五)經核驗﹐不符合A級但符合B級援外施工企業資格條件的﹐該企業自動降為B級。經核驗﹐不符合任何一級援外施工企業資格條件的﹐其援外施工企業資格自動喪失。
(六)無正當理由﹐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達核驗文件的﹐其援外施工企業資格自動喪失。
(七)自動喪失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的企業﹐自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企業送達核驗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援外施工企業資格。
(八)商務部應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企業送達核驗文件的截止期限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完成核驗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施工企業資格的﹐商務部有權撤銷其資格。
六、附則
(一)本辦法所稱“中國投資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