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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6年第5號)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薄熙來 二○○六年七月七日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物資項目(以下簡稱援外物資項目)的管理﹐確保援外物資項目質量﹐提高對外援助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援外物資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或低息貸款和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主要由中國政府選定實施企業採購一般性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必要時承擔相應安裝、調試、操作指導和培訓等配套技術服務任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 商務部依據本辦法管理援外物資項目。 第四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作為商務部選定的項目實施主體﹐依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具體實施中國政府與受援方政府簽訂的援外物資項目政府間協議﹐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章
供貨清單的確定
第五條
商務部根據援外物資項目政府間協議確定援外物資的供貨清單。
供貨清單應包含供貨品名、技術標准、供貨數量、質量標准和技術服務等基本內容。
第六條 確定供貨清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援款限額內﹐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滿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三)在同等適用情況下﹐優先選用原產于中國關稅境內的產品﹔
(四)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選用可批量生產、質量可靠的產品。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與財產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強制性標准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第七條
商務部根據第六條規定的原則和相關政策制訂並發布《對外援助物資供貨指導目錄》﹐供受援方提出物資供貨要求及商務部確定供貨清單。
商務部對《對外援助物資供貨指導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復核調整一次。
第八條
特殊情況下需要在《對外援助物資供貨指導目錄》以外確定供貨清單的﹐商務部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中介機構或企業作為援外物資項目配單承辦單位(以下簡稱配單承辦單位)﹐提供確定供貨清單內容及參考價格的經濟技術咨詢服務。
對于兩年內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承擔援外物資項目任務過程中出現重大過錯的中介機構或企業﹐商務部不委托其作為配單承辦單位。 第九條
配單承辦單位應嚴格按照第六條規定的原則提出供貨清單的建議﹐並對供貨清單內容的准確性和適用性負責。
配單承辦單位應將建議的供貨清單及時報商務部審核確定。商務部應在收到供貨清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配單承辦單位。 第十條
配單承辦單位不得串通參與援外物資項目投標的企業提出對其他有效投標企業不利的供貨清單﹐或提前向有關投標、議標企業泄露供貨清單內容﹐或與供貨廠商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商務部將其確定的援外物資項目供貨清單提交受援方確認。
在援外物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商務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貨清單內容。確需調整供貨清單的﹐必須報商務部批准﹐商務部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需經受援方同意的﹐商務部應在受援方正式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商務部在依照《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4年第10號)具有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范圍內﹐通過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選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具體方式由商務部根據援外物資項目的規模、性質、專業和特點確定。 企業應當在其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援外物資項目。
第十三條
對于兩年內﹐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實施援外物資項目過程中出現重大過錯、對外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商務部不邀請其參加援外物資項目的投標、議標。 第十四條
被選定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擅自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的﹐商務部可以在其他投標企業中重新選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或者重新組織邀請招標或議標。 第十五條 商務部向選定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下達援外物資項目任務通知函。
任務通知函是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辦理援外物資採購、倉儲、檢驗、通關、運輸和相關人員出入境手續的依據。
第十六條
援外物資項目政府間協議要求簽訂合同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依據商務部授權與受援方指定機構簽訂援外物資項目的對外實施合同。
對外實施合同約定合同各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合作方式﹐其內容應符合中國和受援方的法律、援外物資項目政府間協議以及投標或議標承諾。
簽訂對外實施合同前﹐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將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報商務部審核。商務部應在收到擬簽合同文本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 第十七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按照經商務部確定並最終由受援方確認的供貨清單以及投標或議標承諾組織援外物資的生產、採購等組貨工作﹐負責產品出廠前的驗收工作﹐不得擅自變更品名、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和標准、供貨數量、生產廠家、包裝方式、技術服務人員及方案等實質 第十八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按照投標或議標承諾的供貨條件辦理所供物資的倉儲保管、檢驗檢疫以及從生產或採購地至目的地的國內、國際運輸和保險等具體事宜﹐不得擅自變更物資的運輸方式和運抵時限。 第十九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承擔自所供物資運抵目的地後的質量保證責任﹐對于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的非外方原因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負責無償更換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
供貨廠商有對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選定結果產生不正當影響或對援外物資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的﹐商務部將該供貨廠商列入不合格供貨廠商名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不得採購列入不合格供貨廠商名錄的供貨廠商的產品。 不合格供貨廠商名錄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不得將所承擔的援外物資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挪用援外資金從事與本項目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于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援外物資項目﹐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根據所供物資的特點和受援方的要求制定技術服務方案﹐派遣技術服務人員赴受援方當地安裝、調試、指導操作和在當地培訓受援方技術人員。技術服務方案應由商務部審定後實施。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擇優選派技術服務人員﹐並提供實施技術服務所需的物質條件﹐確保技術服務質量。必要時﹐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也可接待受援方技術人員來華接受操作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三條 實施援外物資項目的人員應遵守中國以及受援方的有關法律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監督管理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並處理與項目有關的政府間事務。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協助商務部對援外物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商務部授權處理有關的政府間事務。 第二十五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整理、保存相關文件資料﹐定期向商務部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在項目執行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交項目完成報告和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根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的項目完成報告﹐負責與受援方政府辦理援外物資項目的政府間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關稅境內採購發運的援外物資必須按照商務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的援外物資檢驗管理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
在中國關稅境外採購發運的援外物資必須實施出口地檢驗。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中國關稅境內採購發運的援外物資﹐應按照商務部與海關總署制定的援外物資驗放規定辦理海關驗放手續。
第三十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應在援外物資項目實施過程中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實施企業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三十一條
對于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在實施援外物資項目時因下列事由而發生的經濟損失和費用調整﹐商務部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一)戰爭、動亂、政變、罷工和兩國間政治因素(如政策調整、中止外交關系等)﹔
(二)經商務部和受援方政府商定的供貨內容調整﹔
(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但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應辦理保險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外﹐援外物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其他風險由實施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配單承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將對該配單承辦單位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一)配單的品名、技術標准、質量標准、供貨數量、技術服務內容以及參考價格出現嚴重誤差﹔ (二)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配單原則﹔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串通有關投標企業提出對其他有效投標企業不利的供貨清單﹐或提前向有關投標、議標企業泄露供貨清單內容﹐或與供貨廠商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三條
參與援外物資項目邀請招標或議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將對該企業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已被選定為實施企業的﹐選定結果無效﹔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二)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三)採取不正當行為﹐擾亂招投標秩序。 第三十四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在援外物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將對該實施企業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
(二)將所承擔的援外物資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對外實施合同和投標或議標承諾的義務﹐嚴重影響援外物資項目的正常實施﹐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相關經濟損失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挪用援外資金從事與本項目無關的其他活動﹐影響援外物資項目正常實施﹔
(六)採購列入不合格供貨廠商名錄的供貨廠商的產品﹔
(七)實施援外物資項目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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