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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按照我国调查机关的统计口径,2007年上半年,商务部针对11种进口产品发布了12次反倾销公告。其中,针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的案件1起,涉案产品为丙酮;而 2006年同期,我国申诉案件为3起,涉案产品为马铃薯淀粉、电解电容器纸和磺胺甲噁唑,同比减少了2起。
其他反倾销案件包括:行政复审案件3起,涉案产品为乙醇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作出反倾销初裁的案件2起,涉案产品包括磺胺甲噁唑和双酚A;作出反倾销终裁的案件4起,涉案产品包括马铃薯淀粉、壬基酚、电解电容器纸和磺胺甲噁唑;因无损害而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案件2起,涉案产品包括辛醇和丁醇(见下表)。
2007年上半年中国申诉案件进行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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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 |
涉案国(地区) |
案件进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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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酮 |
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 |
2007年3月9日,反倾销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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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胺 |
日本和台湾地区 |
2007年2月1日,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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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
韩国 |
2007年4月16日,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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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
英国 |
2007年4月25日,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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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甲噁唑 |
印度 |
2007年2月1日,反倾销初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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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酚A |
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 |
2007年3月21日,反倾销初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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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淀粉 |
欧盟 |
2007年2月5日,反倾销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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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基酚 |
印度和台湾地区 |
2007年2月28日,反倾销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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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电容器纸 |
日本 |
2007年4月17日,反倾销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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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甲噁唑 |
印度 |
2007年6月15日,反倾销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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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醇 |
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 |
2007年1月31日,无损害,终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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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醇 |
俄罗斯、南非、美国、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 |
2007年3月1日,无损害,终止调查 |
二、重点案件评述
丙酮--反倾销立案为丙酮产业扩建赢得了机会
【案件回顾】
2007年3月9日,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411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
【案件点评】
全球丙酮产业发展十分成熟,并且发展迅速,生产能力以年均37.9万吨的速度增长。世界丙酮的产能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和亚洲,约占世界总产能的90%。世界丙酮消费量最大的地区是西欧,约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1%,其次是亚洲和北美。
近年来,我国丙酮产业的下游产品丙酮氰醇、双酚A和甲基异丁基酮需求猛增,直接带动了丙酮产业的发展。2005年,我国丙酮的表观消费量60.8万吨,比2004年增长26.8%,而产量只有28万吨。2000~2005年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2.64%,产品自给率由2000年的56.2%降至2005年的45.4%。国内产业看准了发展的时机,纷纷扩建和新增产能。与此同时,国内供应缺口仍需进口弥补,目前,我国进口丙酮主要来源于日本、美国、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占我国市场份额的50%以上,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2000~2005年,我国丙酮进口年均增长27%。进口迅速增加严重抑制了国内丙酮产业新增产能的释放,并且自2005年4月以来,进口丙酮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在成本上升,竞争对手压价的双重压力下,我国丙酮产业经营困难。
而且,2006年9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美国等7个国家(地区)的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力地威慑了涉案国对印度大量低价出口丙酮。对印度丙酮倾销的涉案企业势必会将出口目标转向中国市场。因此,商务部及时地对进口丙酮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为国内产业的发展赢得了机会。
辛醇、丁醇--无损害裁决充分体现了我国调查机关执法的公正性
【案件回顾】
2005年9月15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沙特、印尼、日本和欧盟的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0月14日,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日本和欧盟的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3月1日,商务部分别对上述案件作出无损害裁决。
【案件点评】
立案后,涉案国的生产企业立即向商务部提交了应诉申请,并认真填写了调查问卷。同时,国外生产企业还联合了国内的进口商,一起提交了对案件的评论意见。
在国外涉案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调查机关对国外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出了准确的评估和计算。同时,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进行了认真核查,由于辛醇和丁醇的生产在同一种装置中完成,各自的产出比例通过装置负荷自行调整,两个产业的状况同出一辙。最终,调查机关裁定,国外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很低,倾销涉案产品没有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终止反倾销调查。
无损害裁决明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也体现了我国调查机关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性。无损害裁决是国外丁醇和辛醇的生产企业和国内的进口商参与案件调查的胜利。同时,无损害裁决也使国内产业认清了自身与国外同行之间的竞争差距,对国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种鞭策。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经历给了国内产业一些启示,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国外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详细和真实的调查数据,同时积极联合案件发起国的进口商,出示有利于案件裁决的证据,争取在反倾销调查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马铃薯淀粉--我国首例涉农反倾销胜利,效果显著
【案件回顾】
2006年2月6日,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8月18日,商务部作出初裁,认定进口自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7年2月5日,最终裁定征收17%~35%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案件点评】
马铃薯是我国最重要的农作物之一。入世后,由于我国对农业的补贴较小,农业竞争力较低,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农作物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马铃薯却以其产量高、成本低等特点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潜力。目前,我国马铃薯种植面积7000万亩、总产量超过7000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25%。我国“三北”地区是马铃薯的主要产区和加工地,当地的农民和企业靠种植和加工马铃薯维生。但是,2005年以来,马铃薯加工企业销量降低,库存增加,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农民种植的马铃薯也被削价收购,农民收入受到影响。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关心广大农民的利益,帮助其找原因。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由于欧盟内部对马铃薯种植者和出口企业实施补贴,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我国市场销售,扰乱了国内马铃薯加工业的正常的竞争秩序。为了保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第一次拿法律武器,申请对进口自欧盟的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
从立案至今,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了。我国自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增速明显放缓。据海关统计,2006年2~8月,我国自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4.4万吨,价值1660万美元,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32.6%和21.2%,较2005年同期2.2倍和1.8倍的增速出现大幅回落。此外,自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价格逐月攀升,2006年2月为357.4美元/吨,8月为399.7美元/吨。据青海省商务厅统计,2006年产季,省内的马铃薯淀粉厂收购马铃薯的价格比2005年上涨5~6分/千克。青海农民平均每户增收400~1600元,该省农民共计增收6400万元。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的胜利保护了国内的马铃薯产业的发展,加快了农产品产业化的进程,保护了马铃薯种植户和加工企业的收入,也增强了广大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和加工农产品的信心。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让我们明确了我国农业发展以及政府在农业政策制定方面与国外存在的差距,同时也为政府提出了要求,我国农产品及深加工产业需要政府正确的指导和为其发展开辟公平的竞争环境。
电解电容器纸--开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的先河
【案件回顾】2006年4月18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认定进口自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终裁,征收15%~40.8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产业情况】电解电容器纸是铝电解电容器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随着电解电容器产业的迅速发展,电解电容器纸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市场前景广阔。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目前,我国电解电容器纸行业已经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本案的申请人凯恩集团是仅次于日本NKK集团的全球第二大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企业,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以上,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达到50%。
【案件点评】一直以来,我国受到进口产品冲击影响较为严重的产品主要是发展较早,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以化工原料产品反倾销居多,这与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而此次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开启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的先河,说明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渐提升,自有产品已经完全具有同国外高新技术产品抗衡的实力。
事实上,我国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较日本的产品不但质量没有差别,而且更具有价格优势。凯恩集团的劳动力成本低,并且企业所在地的水质优良,减少了生产过程中水处理的成本,因此,我国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比同类产品的价格低50%左右。但受日本倾销的影响,凯恩集团的利润大幅度削减,企业经营受损严重,对我国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打击很大。
尽管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刚刚实施,但是,凯恩集团已经在其年报中肯定了这次反倾销胜利带来的积极影响,并预计未来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发展会更好。此次反倾销的胜利不仅扭转了企业经营受损的状况,同时也有效增强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心,为其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磺胺甲噁唑--我国首例医药反倾销给印度以有力的回击
【案件回顾】
2006年6月16日,应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2月1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印度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5.2%~37.7%。2007年6月16日,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自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征收10.1%~37.7%反倾销税,为期5年。
【产业情况】磺胺甲噁唑是一种广谱抗菌原料药,该产品已有70多年的生产历史。我国和印度是主要的生产国。在国内生产领域,本案的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的生产企业,产量占国内市场50%以上,并长年向海外出口。
【案件点评】
我国是西药原料药的出口大国,我国与印度的原料药发展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激烈。目前,印度已经成为我国原料药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对我国医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球对华医药产品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4起,其中,印度位居首位,为14起,占比达到41.2%。
自2002年以来,印度通过各种渠道出口到中国的磺胺甲噁唑数量不断增长,在我国所占的市场份额逐年增加,2005年达到57%,国产磺胺甲噁唑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于是,国内产业及时地向调查机关提出反倾销的申请。目前,国内由于印度倾销导致停产的一家企业已经恢复了磺胺甲噁唑生产。反倾销措施发挥作用后,预计西南合成磺胺甲噁唑的销售量能够增加40%。
此次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是我国启动的第一起医药产业的反倾销案件,也是我国医药产业主动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保护产业发展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反倾销的胜利给了印度医药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以有力的回击,降低了印度竞争对手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中国医药企业在欧美市场上争取市场份额。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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