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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包括:NO.24425法(Law)、NO.19549法(Law)、NO.1759/72法令(Decree)、NO.766/94法令(Decree)和NO.1059/96法令(Decree)。
阿根廷于1994年12月通过并实施NO.24425法,该法是阿根廷实施有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部长决定与宣言、谅解以及马拉喀什协定的法律;NO.24425法采纳了上述WTO的法律规则,并全文附录作为该法的一部分。
NO.19549法(Law)是阿根廷的行政程序法,于1972年公布。该法规定了阿根廷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内容,保障措施作为行政行为要遵守该法的规定。
NO.1759/72法令是阿根廷行政程序法的规则,该法令是基于NO.19549法和司法部的提议于1972年制定,对行政程序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规定。
NO.766/94法令是建立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的职能、机构构成、调查、报告、观点和行动的程序规则。
NO.1059/96法令于1996年制定,该法是阿根廷保障措施的专门法,详细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发起、调查、最终保障措施、措施的期间和延长、复审、措施的放宽程序、临时保障措施等。
阿根廷保障措施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具体由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负责。工贸副秘书处是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的工贸矿国务秘书处下设的一个部门,在保障措施调查中负责有关进口增长以及有关进口份额等的调查。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是下设在经济和公共事务部的贸易和投资秘书处的一个分散性机构,但它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政府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保障措施调查中负责进口增长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和分析。根据NO.1059/96法令,阿根廷的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具体如下:
调查的发起
阿根廷的国内产业可以向经济和公共事务部的工贸矿国务秘书处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申请书应当详细列明NO.1059/96法令附件一所规定的项目,并且要有产业调整计划。同时根据NO.1059/96法令,国内产业是指阿根廷境内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其总产量占国内总产量30%以上的生产者。可见阿根廷保障措施的申请人有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的总产量要达到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国内总产量的30%以上。
工贸矿国务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转交给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以便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在50天内作出涉案产品的数量增长是否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技术性报告。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在收到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提交的技术性报告20天内,对该技术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经济政策决定是否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如果发起调查,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发起调查决定在政府公告上予以公布;如果决定不发起调查,将通知有关协会和组织。
调查
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应当自调查发起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保障措施调查。如有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最长调查期限不能超过200天。调查过程中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如果确定保障措施已不需要,可以立即终止调查程序,并将终止事项、基本结论及其理由予以公布。
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有关进口商、国内生产商、消费者组织、商会等进行调查并向其调取其认为有必要的证据信息,完成调查终裁报告并提交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在收到终裁报告和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观察报告后10日内,邀请与被调查产品有实质出口利益的WTO成员方政府代表进行磋商,以便交换对拟采取的措施的意见。磋商应当自发出邀请之日起60天内结束。
临时保障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了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申请,所提交的数据显示国内产业存在紧急情况,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并且如果初步裁定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增长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工贸副秘书处可以在提交调查发起报告时,建议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发起调查的同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在收到报告15日内对报告有关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合适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裁定提交经济和公共事务部,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在收到审查裁定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方式,实施期限不超过200天。
最终保障措施
工贸矿国务秘书处完成与有关WTO成员磋商后,将对工贸副秘书处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考察评估国内产业的调整计划,10日内向经济和公共事务部提交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报告。如果所提交的报告认为不需采取保障措施,将不必继续进行磋商。如果报告认为产品的进口增长对国内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将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决定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方式,期限不超过4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间)。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复审和措施放宽程序
最终保障措施期限超过1年的,在措施的实施期间将按既定的时间表进行逐步放宽,工贸副秘书处有义务制定措施的放宽程序,并向工贸矿国务秘书处提交其建议。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措施实施期限中期以前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撤销措施或增大措施放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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