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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关税法(1975年反倾销法)

反倾销税

    (1)本节不适用于以下进口产品:

    (a)新西兰生产的产品;及

    (b)本节生效后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

    (2)对海关法第269TG(1)或(2)的公告所指的产品必须根据本节第6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3)对上述产品最终核定反倾销税税率前,应对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4)上述临时反倾销税税率相当于:

    (a)部长对有关产品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加上

    (b)如果某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上述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后者超过前者的金额。

    (5)部长对某批产品决定临时反倾销税应根据:

    (a)该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与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

    (b)该批产品的进口数量。

    (5A)如果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非损害性价格低于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部长必须考虑征收一种较低的反倾销税,使:

    (a)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加上

    (b)上述较低的反倾销税额。

    不超过非损害性价格。

    (5B)如果出现海关法第269TJA节的情况,即有关产品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则部长在决定临时反倾销税时必须考虑使:

    (a)有关产品的出口价格;加上

    (b)确定的临时反倾销税额;加上

    (c)确定的临时反补贴税额。

    不超过其确定或最终确定的非损害性价格。

    (5C)部长签署的公告必须在公报上发布,除非其认为该公告的发布会损害其他人的商业利益。

    (5D)上述公告适用于该公告指定之日或之后进口的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日期可以早于公告发布的日期,但不得是上一公告仍对有关产品适用的日期。

    (6)对公告所指的有关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数额相当于:

    (a)部长确定的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某批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差额;或

    (b)如果部长要根据非损害性价格确定临时反倾销税,则指某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和非损害性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的差额。

    (7)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部长可以免除有关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和反倾销税:

    (a)根据惯例和一般贸易做法,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不是以平等的贸易条件向澳大利亚的所有购买者供应;

    (b)根据1901年海关法的关税减让表属应减让关税的产品;

    (c)根据1987年关税法第11节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生产的类似产品无法合理获得;

    (d)根据1987年关税法附录3的关税分类表,有关产品无须支付进口关税或应支付的进口关税相当于根据上述关税法附录4应支付的关税,且澳大利亚生产的类似产品无法合理获得;

    (e)进口产品属于用于销售同类产品的样品。

    (8)如果部长决定根据上条(a)、(c)或(d)的规定,免除有关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或反倾销税,则该免税决定应在公报上发布。

第三国反倾销税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进口产品:

    (1)(a)新西兰生产的产品;及

    (b)本节生效后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

    (2)对海关法第269TG(1)或(2)的公告所指的产品必须根据本节第6条的规定征收第三国反倾销税。

    (3)对上述产品最终核定第三国反倾销税税率前,应对其征收第三国临时反倾销税。

    (4)上述第三国临时反倾销税税率相当于:

    (a)部长对有关产品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加上

    (b)如果某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上述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后者超过前者的金额。

    (5)部长对某批产品确定第三国临时反倾销税应参考:

    (a)该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与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

    (b)该批产品的进口数量。

    (5A)如果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非损害性价格低于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部长必须考虑征收一种较低的反倾销税,使:

    (a)部长确定或最终确定的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加上

    (b)上述较低的反倾销税额。

    不超过非损害性价格。

    (5B)部长签署的公告必须在公报上发布,除非其认为该公告的发布会损害别人的商业利益。

    (5C)上述公告适用于该公告指定之日或之后进口的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该日期可以早于公告发布的日期,但不得早于上一公告仍对有关产品适用日期。

    (6)对公告所指的有关产品征收的第三国反倾销税的数额相当于:

    (a)部长确定的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某批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差额;或

    (b)如果部长要根据非损害性价格确定临时反倾销税,则指某批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和非损害性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的差额。

    (7)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部长可以免除有关产品的第三国临时反倾销税和第三国反倾销税:

    (a)根据惯例和一般贸易做法,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不是以平等的贸易条件向澳大利亚的所有购买者供应;

    (b)进口产品属用于销售同类产品的样品。

    (8)如果部长决定根据上条(a)的规定,免除有关产品的第三国临时反倾销税或第三国反倾销税,则该免税决定应在公报上发布。

    临时反倾销税不超过收取的保证金

    如果:

    (a)根据1901年关税法第8、9、10或11节的规定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已根据上述关税法第42节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但

    (b)根据1901年关税法第8、9、10或11节的规定应付的的临时反倾销税超过上述已缴纳的保证金。

    则应缴的临时反倾销税相当于已缴的保证金数额。


20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