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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95年《关税与贸易委员会修正法案》

  第1条 定义
  本条对委员会、倾销、出口价格、部长、正常价值、补贴出口、小组委员会、破坏性竞争等作出解释
  第2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建立
  第3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宗旨
  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在国家经济政策的范畴内,通过对影响南非贸易和产业或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的贸易和产业进行调查,并向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部长提出建议,促进经济增长。
  第4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功能
  委员会的功能是为了实现其宗旨。其功能包括:(1)自主对倾销、补贴或破坏性竞争展开调查;(2)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查,并征收关税;(3)在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长的要求下对影响有关贸易和产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部长提出建议报告;(4)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后,尽快向部长提交一份有关其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5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组成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成员有专职和兼职两种,成员不少于4人,由总统随时确定。总统根据有关人员在商业、产业和经济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任命委员会成员。
  第6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总统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和副主席。
  第7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及其相关规定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由总统任命时确定。
  第8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会议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于3人。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成员的大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如果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同,关税与贸易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委员会的决定。
  第9条 小组委员会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可经部长同意,从其成员中组建小组委员会,并委托小组委员会代为行使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的职权。
  第10条 委员会委托调查职权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可根据部长的指示,委托某一由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主席指定并经部长同意的贸易和产业署的官员或雇员,代行其有关调查的职权。
  第11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补贴
  第12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查询
  第13条 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授权
  第14条 调查官员
  根据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长的要求,关税与贸易委员会可以为获得与调查有关的信息资料任命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某一成员或由贸易和产业部长从贸易和产业署选定的官员、雇员或经部长同意的其他人员作为调查官员。经过授权的调查官员无须提前通知,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可能存有特定产品、帐簿或其他信息和资料的场所。调查官员应持有相应的授权书,执行职务前应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出示授权书。
  调查官员的职权包括:(1)检查或搜查相关的场所;(2)要求相关场所的负责人提交相关的物品、书籍及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3)检查现场发现的可能与调查有关物品、书籍及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要求相关场所的负责人对相关的物品、书籍及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说明。
  第15条 会计和成本体统的建立和维护
  第16条 利益声明
  第17条 秘密信息的保密
  第18条 报告和建议的时间表
  第19条 违法和犯罪
  第20条 法律的废除条款及条例的保留和过渡条款
  第21条 简称


  说明:
  南非是最早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4年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有效的南非共和国有关反倾销法律有:
  1.1964年第91号《海关和国内税法》
  2.1986年第107号《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法》
  3.1991年对1986年第107号《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法》进行修改,通过了《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修订法》
  4.1995年对1986年第107号《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法》进行修正,通过了《关税与委员会修正法案》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