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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EC)法规1973/2002
(注:本文仅供有关方面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欧盟理事会第2026/97号法规
(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进口补贴产品基本规则)修正案
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33条规定;
根据欧盟委员会建议,
鉴于:
(1) 理事会已经通过了第2026/97号法规,制定了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产品补贴的基本规则;
(2) (EC) 第2026/97号法规第6条给出了被补贴方收益大小的计算方法,其中包括计算依据的市场基准。目前应当进一步明确在无法取得市场基准时,应该采取怎样的原则确定被补贴方收益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涉案国可以得到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对相应的统一市场条件加以调整。如果上述方法不可行,比如相应的价格或成本不存在或不可信时,计算基准应使用其他市场中的条件;
(3) (EC) 第2026/97号法规第4条规定,为保护环境、进行科学研究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采取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并且第10(5)、(6)款规定,在未明确某项补贴是否为不可诉补贴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如已明确某项补贴为不可诉补贴则不应对其进行调查。除非WTO成员方另有决定,《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应于1999年12月31日失效。由于至今没有任何成员方提出异议,所以这些条款已失效。 因而,有必要考虑相应条款是否应该继续在(EC) 第2026/97号法规中存在下去。目前,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都不再在反补贴调查中运用该条款,鉴于此种情况,为保持WTO协议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应将(EC) 第2026/97号法规下关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取消。
(4) (EC) 第2026/97号法规第28(5)款特别规定,在分析事实时,其信息采用须多种来源,而且须包括世界市场或代表性市场的相关信息。
(5) 为增强法律确定性,有必要做上述修改以尽快在今后的调查中适用。
正式通过本条例:
第一条
(EC) 第2026/97号法规做如下修改:
1. 第6条(d)增加以下内容:“如果涉案产品或服务在其生产国和购买国内都没有统一的市场条件可以作为市场基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为了反映出正常的市场条件,应以涉案国内可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价格及其它数据为基础,对相应的统一的市场条件进行调整;
(2) 如果合适,可以采用其它国家或世界市场的条件作为适当的市场基准。
2. 取消第4条和第10(5)、(6)款
3. 第28条(5)款增加以下句子:“这样的信息应包括世界市场或其它代表性市场的适合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本法规在欧共体官方期刊发表之日生效。
本法规适用于本法规修改生效后的、所有根据(EC) 第2026/97号法规所开展的调查。
本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完整约束力并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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