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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贸易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原则和目的
1.缔约国
(甲)忆及本协定的基本目的包括提高所有缔约国的生活水平和不断发展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并考虑这些目的的实现,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
(乙)考虑到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出口收入,在其经济发展中可起重要作用,并考虑到这种贡献的大小,取决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对进口必需品所付的价格,它们的出口商品数量以及这些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价格;
(丙)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很大的差距;
(丁)认为单独和联合行动对促进发展中的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并使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是必要的;
(戊)认为作为取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的国际贸易,应当按与本条规定的目的相符的规则与程序以及符合这些规则程序的措施加以管理;
(己)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
议定如下条款
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须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
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而且,在认为适当时,要拟定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和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
5.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避免过份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将有利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
6.由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出口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长期缺乏,贸易和财政援助对于发展有着重要的相互联系。因此,在缔约国全体和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要紧密和持久合作,这样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贡献,以减轻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
7.缔约国全体同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其他国际团体和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之间,须要适当合作。
8.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9.缔约各国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诺的义务
1.发达的缔约各国--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条款:
(甲)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
(乙)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
(丙)(1)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和
(2)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如果这些财政措施会阻碍或已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的显著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
2.(甲)如认为本条第一款(甲)、(乙)或(丙)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没有付诸实施,没有实施有关规定的缔约国或其他有关缔约国应向缔约国全体报告这个问题。
(乙)(1)经某一有利害关系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并对可能进行的双边协商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应就这个问题与有关缔约国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缔约国进行协商,设法达成使所有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办法,以便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检查不能实施第一款(甲)、(乙)或(丙)项所列举的理由。
(2)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某缔约国与其他发达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可能更容易实施本条第一款(甲)、(乙)或(丙)项的规定,因此,如认为适当,可以为此而进行协商。
(3)缔约国全体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协商采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旨在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的联合行动。
3.发达的缔约各国应当:
(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缔约各国领土的产品,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
(乙)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进口提供更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
(丙)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根本利益时,在实施这些以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纠正办法。
4.发展中的缔约国同意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他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来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但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它们各自目前和将来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过去的贸易发展及整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应考虑在内。
5.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承诺的义务时,每一缔约国应对另一有关缔约国或其他有关各缔约国给予充分和即时的机会,以便对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按照本协定正常的程序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1.缔约各国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第三十六条的目的。
2.缔约国全体特别应当:
(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
(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的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系统研究各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和援助关系,以便对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任何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能有一个明确的分析;
(丁)从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增长率的角度,经常检查世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
(戊)通过国际性的协调和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以及通过建立机构来便利交流贸易情报和发展市场调研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共同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
(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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