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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不公平国际贸易实践
第一章 总则
第28条 “不公平国际贸易实践”的含义 第29条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依据
第二章 价格歧视
第30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构成价格歧视。 第31条 正常价值是出口国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供国内消费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出口国没有销售该同类产品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根据下列两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1)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2)原产国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生产成本加一般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结构价格。 第32条 “正常贸易条件”是指由独立的买方或卖方达成的能代表原产国市场条件的商业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应该按照商业惯例达成,或是在一段有代表性的时间内达成。 原产国的销售或向第三国的出口如果低于成本,则不应用作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第33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如果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应该以一个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34条 如果产品不是直接出口到墨西哥,而是经由中间国,则正常价值应为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产品只是经过转运而没有经过加工或在该国没有可比价格,正常价值应以原产国的结构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35条 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没有可比性,以进口产品第一次销售给墨西哥国内的独立购买方的价格计算。 第36条 价格调整 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比较前可以进行调整,以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具有可比性。尤其应考虑销售条款和销售条件、数量、物理特征以及税收状况的不同而进行的调整只适用正常价值的计算。
第四章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损害威胁
第39条 损害的确定 损害指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失或损害,合法的、正常的利润的丧失或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损害包括:损害、损害威胁或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40条 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至少占涉案产品国内产量25%的生产商。本条对例外情况也作出了说明。 第41条 认定损害应该考虑的因素 (1) 与国内的生产和消费比较,涉案产品的进口量是否有实质性的增长; (2) 涉案产品的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3) 涉案产品的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4) 其他合适的因素。 第42条 认定损害威胁应该考虑的因素 (1) 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的增长足以显示在最近的将来会有实质性的增长; (2) 出口商可出口的涉案产品的数量或其潜在迫近的实质性的增长足以显示涉案产品向墨西哥出口的实质性增长,此时应考虑向其他市场出口因而减少向墨西哥市场出口的可能性; (3) 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是否会对墨西哥国内价格明显地压制或抑制,并可能进一步增加进口的需求; (4) 涉案产品的库存; (5) 如果适当,应包括预期的,可实现的投资回报率; (6) 调查机关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第43条 累积评估的法律依据 第44条 独立区域市场的规定 认定独立区域市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涉案产品集中进入该市场,并且对该地区的生产者产生了不良影响;(2)该地区的生产者在该市场销售其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该地区需求不是在极大程度上由国内其他地区的生产者提供的。
第六部分 不公平国际贸易和保障措施的程序规则
第一章 立案的一般条款
第49条 调查机关可主动立案也根据申诉方的申请立案。 第50条 申诉方的资格 申诉方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其进口的条件或数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或其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2)申诉方必须至少代表了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的至少25%。但是,如果某生产者与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进口商,则申诉方可以代表将其排除后的其余生产者总产量的至少25%。 本条也规定如何认定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 第51条 利害关系方的含义 第52条 在收到申诉方提交申请的30日内,调查机关应决定是否立案。 第53条 本条规定了立案公告的内容。 第54条 调查机关为了在调查问卷中使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可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第55条 调查机关可以要求任何相关的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信息。 第56条 除了提交的信息是保密外,某一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报告、文本或证据信息都应该向另一利害关系方提交副本。
第二章 不公平国际贸易实践程序规则
第一节 初裁 第57条 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后130日内,由调查主管机关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初裁。初裁的类型为:(1)立案公告后至少45日内,所有程序都得到了履行的情况下,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在确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和双方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终止案件的调查。 第二节 终裁 第58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主管机关将最终决定的草案提交委员会听取意见。 第59条 立案公告调查后的260日内,由调查主管机关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最终裁定。 第60条 反补贴终裁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调节会议 第61条 在调查期间内,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调查主管机关召开调节会议。会上各方可以提出解决案件并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调查主管机关将批准双方的建议,确认双方的建议有最终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 反补贴税 第62条 反补贴税数量确定的依据 第63条 反补贴税应考虑的税收因素 第64条 反补贴税涉及多个国家不同的出口商的处理情况 第65条 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和最终反补贴税的部门 第66条 对征收反补贴税的例外规定 第67条 最终反补贴税的有效期限 第68条 反补贴的复审规定 第69条 撤销反补贴税的规定 第70条 反补贴税到期的规定 第71条 独立区域市场反补贴税征收的规定 第五节 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的价格承诺 第72条 在调查期间,外国出口商或政府可以向调查主管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承诺的内容包括:(1)对出口价格的改变;(2)出口国政府限制出口,使出口限制在其与调查机关一致同意的水平;(3)在与调查主管机关协商同意的一段期间内,停止出口;(4)调查主管机关认为有同样效果的其他措施;(5)调查主管机关为了评估价格承诺,可以要求国外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提交相关的信息、文件、数据或其他证据。 第73条 如果调查主管机关接受出口商或利害关系方的价格承诺,应以适当的程序中止或终止案件的调查。 第74条 价格承诺的复审。
第四章 关于程序规则的其他条款
第80条 调查主管机关应该对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只有涉及调查的利害关系方指定的合法代表才可查看保密信息,但对于一旦泄露就会给提交信息的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信息和政府机密的信息不在此列。 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代表不得用其为个人牟利和散布所获得的信息。违反规定,除了受到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制裁外,还要受到《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相应处罚。 如果提交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尤其是申诉方明确指出其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调查机关可要求其提供非保密的概要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需要保密的理由。 第81条 调查机关应该通知利害关系方有关召开听证会的规定。听证会上利害关系方可陈述意见和出示证据,并可交叉询问。不应强迫任何一方参加听证会,也不能因为一方没有参加听证会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定。 第82条 提交其他信息的规定 第83条 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可以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或证据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或证据进行核查。 进行实地核查须经涉案产品的利害关系方同意。如果涉案产品的利害关系方不同意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可以认为申诉方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除非已有的材料显示相关的结论。 第84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第85条 《联邦税收法典》适用的情况。 第86条 根据本法对违反规定的利害关系方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87条 关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的一些规定。 第88条 征收反补贴税或实施保障措施应尽量避免对生产过程或国内消费者的造成消极影响。 第89条 反补贴税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生效时间
第九部分 侵害、处罚和上诉
第一章 侵害和行政处罚
第93条 本条规定了调查机关对侵害行为进行处罚的4种情况。
第二章 上诉
第94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对10类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第95条 上诉的目的 第96条 请求撤销决定的上诉应该满足4个条件。 第97条 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第98条 除了本法第96条、第97条规定的上诉条件外,对裁定进行上诉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说明: 墨西哥反倾销法包括: 1.《墨西哥1993年对外贸易法》,该法1993年7月27日生效。 2.《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该法1993年12月30日生效。 3.2000年12月29日,墨西哥对《对外贸易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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