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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针对大陆货品实行特别防卫机制的说明

台湾经济部贸委会表示,为应对大陆加入WTO对其产业的冲击,基于大陆加入时承诺WTO成员可单独对其货品采取防卫措施,即因进口大陆货品造成国内市场扰乱或有此威胁时可限制其进口,经济部就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修正增订大陆货品进口救济专章,并于2002215日发布实施。

上述大陆货品特别防卫机制与一般货品进口救济案件的差别,主要在于实行要件的标准不同,前者是以大陆货品输入增加,导致台湾地区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受到“市场扰乱或有市场扰乱之威胁”。所谓“市场扰乱或有市场扰乱之威胁”是指造成台湾地区内产业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而无需达到后者所称涉案货品输入数量增加,导致台湾地区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受“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威胁”程度,因门槛较低,相较于一般货品进口救济案件。成立条件较为宽松。

此外,大陆货品特别防卫机制专门有针对贸易转向的措施,且申请人无需提出产业调整计划。这一机制仅适用于大陆入世议定书生效后的12年内,适用期间过后,即回归适用一般货物进口救济案件的规定。

 

附录:一般货品进口救济案件与大陆货品特别防卫机制之差异比较

项目/法规

一般货品进口救济案件

大陆货品特别防卫机制

适用时间

无时效规定。

适用至大陆入世议定书生效后12年内。

适用产品范围

一般货品。

单就大陆货品为之。

实行要件

涉案货品输入数量增加,导致其地区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受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威胁。(较严重)

大陆货品输入增加,导致其地区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有受市场扰乱或有受市场扰乱之威胁。(较宽松)*

磋商对象

利害关系国

大陆

产业调整

需提出产业调整计划

无需提出产业调整计划

对于贸易转向

之应对

WTO成员处理大陆货品进口救济案件,致大陆货品有显著贸易转向到我市场,或有引起显著贸易转向我市场之威胁者,可以进行调查,与利害关系国进行磋商,并会商有关机关后采取足以弥补或防止贸易转向之措施。

 

    *市场扰乱是指一货品的进口量对与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有相对或绝对剧增,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损害威胁。因无需达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程度,故门槛较低,较一般进口救济案件为宽松。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