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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2003]46号)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2003]46号)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注册管理机构

上海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为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

 

    二、注册登记条件

    1、首次注册登记条件

    1)、经考试合格,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本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注册登记。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2、再次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除符合前款条件外,必须参加不少于2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注册登记程序

    1、首次注册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从业或执业资格证书、单位考核材料。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五份,每份表格均须贴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所有表格均可从上海外经贸培训网下载,网址:www.Shwmpx.com

    2、再次注册人员需在前次注册期满(注册有效期为4年)前3个月内,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五份,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从业(执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执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3、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在200511日以前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进行首次注册;在200511日以后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者,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关于原证书的过渡办法

    1)、1999年底前,参加原外经贸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凭新证书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在2000年和2001年底前,参加原外经贸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或B级合格证,可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凭新证书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3)、已获得原外经贸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者(有效期内),需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外经贸综合业务》一科考试(免外语科目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后可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四、证书的注销

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其证书予以注销。所在单位收回证书并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五、其他

    1、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再次注册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商务部培训中心制订的“培训纲目及要求”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及上海外经贸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课程。本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实施。

2、注册登记时间为2005111日至1130日;

上午900下午1630受理注册;

2005年以后定为每年三月至四月。

    3、注册登记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网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地址:上海市福州路89603室,邮编:200002。联系人:丁婷婷,联系电话:63295419

    网址:www.shwmpx.com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