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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须先登陆“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网址http://fcm.wzs.mofcom.gov.cn

    如果企业属于第一次申请,请先注册,等待上海市外资委审核通过后,再登陆;

    如果不属于第一次申请,可直接登录。

2、企业登陆后,点击“进口商品申报”或“出口商品申报”,并填写《进口申请表》或《出口申请表》,保存后打印《进口申请表》或《出口申请表》。

3、保存打印后,点击“申报”,完成网上申报程序。

4、网上申报后,请企业及时准备书面资料上报市外资委(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16号窗口)。

    二、书面申报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5)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8)企业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原件;

3)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

8)企业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书面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上海市外资委,完成书面申报程序。

4、市外资委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后,才能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时,可在网页上下载“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作为操作参考。

2、目前上海外资委可以直接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丁酮)、硫酸、盐酸(氯化氢)五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申请。在收到企业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后,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3、除以上五类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混合物)进出口申请,仍由商务部审核,其中:

1)对于申请进出口第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上海市外资委根据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上海市外资委转报商务部;

2)对于申请进口第一、第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将企业电子数据上报商务部审查,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申请出口第一、第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将企业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商务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4)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将企业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5)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上海市外资委将企业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进行国际核查。商务部在收到国际核查结果后,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由商务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由上海市外资委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商务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对于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购买许可证。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5、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易制毒咨询电话:62752200-711,64336589

                        协调服务处

                                                                                                                                   20061227


相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doc
20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