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根据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易制毒进出口企业务必于3月31日前将2007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上报我处(表格可在上海外经贸委门户网站http://www.smert.gov.cn/ 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内资企业易制毒进出口申请办理程序/“相关附件”中下载)。特此通知。
联系人:居新平 电话:62752200-521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2008年3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