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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0012号
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你办钻石办综合字(2000)第036号{关于委托我办审批设在钻石所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外钻石商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成为会员并开展钻石交易业务,凡设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毛坯钻、成品钻、钻石饰品的交易、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业务,且进出口渠道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你办审批和管理。

   二、凡属钻石交易以外的外商投资钻石加工企业,作为允许类项目仍由各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抄送我委和钻石办。

   三、按照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交易所内由你办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增资(减资)、歇业、行政讼诉等,由你办负责受理。

   四、你办应指定专职统计人员并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将项目审批和备案登记情况(含增资额)汇总报市外资委。

   五、为便于识别,在批准证书中加注“钻”字号。

   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