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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审核工作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准(2000)第1333号
各区、县外经委,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浦东新区经贸局、张江高科技园区办、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各市级开发区:

   遵照沪府办发(2000)49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有关政府职能调整的精神,经我委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外资委办理的本市市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进口非数量控制的特定商品的审核工作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具体为下列四项:

   1、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核准的免税额度内进口自用免税的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非免税的设备;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的设备(包括免税和非免税的);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非数量控制的特定商品。

   企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法规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还应加强与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联系、沟通,主动接受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并需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汇总小结,及时向市外资委汇报。

   请各有关单位对该项工作予以支持。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