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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加快上海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各区、县、局的积极性,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在认真落实区、县、局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权限的基础上,现提出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意见如下:

   一、项目的审批

   (一)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允许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由区、县、局负责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审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项目,仍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原由市外资委审批的企业),凡履约和经营情况良好,需要增资(增资后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需要修改合同章程等,均由区、县、局负责审批。

   (二)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区、县、局每月要向市外资委报送项目洽谈意向表,由市外资委从宏观上提出建议,供区、县、局审批时参考。

   可行性报告的会计见证与合同章程的律师见证,不作为审批程序的必备文件,是否需要见证,由各审批机关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区、县、局按审批权限批准外商投资项目的批文,同时抄送市外资委和有关委办局。市外资委凭区、县、局填报的《申领批准证书表》,在三天内颁发外商投资项目批准证书。

   (三)区县局在审批项目时,必须根据国家的产业导向以及本市和浦东开发的总体规划做

   好综合平衡并认真落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使之符合本市指导外商投资行业、产品目录的要求;做好对外商的资信调查;落实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和水、电,气、通讯、原材料,燃料等建设和生产条件;明确外方出资方式,落实中方配套资金和企业的外汇平衡;论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凡是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以及与本市外贸出口渠道和出口资源有矛盾的项目必须事先报经市外资委审核。

   (四)区、县、局的项目审批机构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局(即冶金局、化工局、医药局、纺织局、仪表局、轻工局、机电局、二轻局、建材局、农场局,郊县工业局),办事机构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局的外经部门,由这些机构具体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各办事机构要尽快配备熟悉涉外经济和法律的干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二、项目的管理协调

   (一)由区、县、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已批准的500万美元以下项目,下同),凡需进口非许可证管理的生产设备、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由区、县、局负责审核后,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但事先必须把好核价关。

   (二)区、县、局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中,对“产品出口型企业”,由区、县、局负责审核、确认,并报市外资委核发确认证书。

   (三)区、县、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及其他许可证管理的机电设备的配额分配,由市外资委事先征求区,县、局的意见后再审定下达;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车的申请,由区、县、局负责审批,

   (四)区、县、局对所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包括做好行政服务、依法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三、项目的综合配套审批

   (一)规划方面

   对设立在郊区的县属项目除安亭、金山两个卫星城和中心城毗邻乡,佘山和淀山湖两个风景区,以及主要公路两侧各100米地区以外,全部由所辖县(宝山区)负责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必须在上述限制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经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市规划局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由所辖县(宝山区)负责审批。

   对设立在中心城区内的区属项目中,利用原址、不改动房屋结构、不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全部由所辖区负责审批;设立在重要地区、路段以外的一般地区内的改造项目,由所辖区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暂无详细规划或需对详细规划作重大修改的项目,经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市规划局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由所辖区负责审批;设立在重要地区、路段范围内的改造项目,由所辖区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在一个月内约请有关部门现场办公、及时审批。

   (二)土地方面

   利用区属单位原有厂房、场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所辖区负责审批;外商独资项目,区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十亩以下的,由所辖区负责审批:利用外资进行旧区改造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旧区其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区组织协调后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利用县属单位、乡(镇)村企业原有厂房、场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三亩以下,使用集体土地五亩以下,使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进行综合开发的乡(镇)建设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十亩以下)和“一乡一点”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十五亩以下)的用地项目,由所辖县(宝山区)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乡(镇)村企业原有厂房,其用地面积在三亩以下的征地由所辖县(宝山区)负责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用地,以及其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县组织协调后向市土地局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环保方面

   凡由区,县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环保方面也由区、县审批,凡市属工业局的外商投资项目,环保方面仍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凡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的有污水排放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报市环保局审批。

   (四)工商管理方面

   由区、县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的名称登记由各区、县工商局受理,转市工商局核准;工商审批由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并报市工商局在十天内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意见,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