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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资格审批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字(2004)第1735号
各区、县外经委,浦东新区经贸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钻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机构的作用,更好更多地为上海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经研究,决定取消各类机构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资格的审批。今后任何企业或机构只要其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咨询、代理”,即可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200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