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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商合发[2004]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获得核准后,均须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国家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的最终凭证。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内地企业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我部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特此通知
    

20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