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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咨询问答
1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的条件有何新的变化?
 

  答: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中方投资者要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不低于1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3个以上,申请前三年境外企业年均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现在中方投资者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的出口能力不断扩大,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办厂。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只规定了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这里我们看到进出口的金额由2亿美元降到了3000万美元,而且不再有最低出口额的要求,很显然,这一标准的降低将使更多的内资企业可以成为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

2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条件有何新的变化?
 

  答: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外方投资者应达到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原规定主要是考虑外贸领域在开放初期,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以及带动更多的产品出口的角度出发,外方投资者应是大的著名的跨国公司。现在,对外开放的程度已不需要对外方投资者有这样严格的要求,资格条件要放宽。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股比有何变化?
 

  答:放宽了外方的股权比例。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很显然不允许外方控股,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时的背景,1996年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还十分有限,还难以让外方在合资外贸公司中控股。但改革开放到今天,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企业在获得外贸经营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内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已变成了自动登记制,对外资进入外贸领域的条件也需要进一步放宽。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这里对合资外贸公司中外方注册资本只规定了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完全可以超过51%,占大股。同时,法定代表人也就不再硬性规定由中方公司委派。但考虑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定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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