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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咨询问答
1创投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特征是什么?
 

  答: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业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机制特别是对体制的要求极为严格。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人员发起并具体管理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失败了是要倾家荡产的,而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种体制的规定,才导致了创业投资家本身的责任,也有权利、更有法律的约定,必须把创业投资的事做好。而中国已有的法律对有限合伙没有相关的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了进一步的相应界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按合作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

  同时考虑到有些投资者愿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故明确规定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

2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业务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基金市场的开放水平,中国一时还难以像西方国家那样进行创业投资。中国目前突出要解决的是如何能使国外的创业投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最直接简便的办法是成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这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方式。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3国家关于外商创业投资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近两年来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创业投资热持续升温,中国已将创业投资作为“十五”期间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新的增长点。中国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吸收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来发展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助于加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程;有助于提高中国的创新能力;有助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先进管理经验。这有助于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中国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尚处在起步阶段。实际上,目前外国创业投资很少有在中国进行直接操作的,而是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作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来华投资或采取“体外循环”的模式,即不直接作为投资者,而是通过其在境外(如香港、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的特定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这种方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建设资金的不足,但与传统的投资方式并无本质的区别,其在华的投资并不是按照创业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根本谈不上引进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培育促进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造就国内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水平有限。起步晚,规模小,水平低;创业资本严重不足;创业投资人才匮乏;缺少创新机制;创业投资主体单一;政策扶植力度不够。近年来中国的创业投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年8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障碍,但外商还是反映设立的条件太高,政策不配套。为此,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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