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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l、《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 3、《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机电办综字(2001)18号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01年6月8日颁布)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l、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群众组织等。 2、进口申请单位委派本单位职工一至二人作为经办人并带好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前往本办办理进口手续。 3、经办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及所申请的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如进口理由、产品先进性、主要的技术性能、国内的市场情况等)有一定的了解。
申报材料要求 l、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进口金额在三万美元以上的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进口理由。 4、三资企业除按以上有关要求外,还需提供外资委项目可行性批复、批准证书、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5、生产配套件进口需提供本办所印发的年度生产配套件进口情况表。 6、二手设备(见附件"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申报所需材料及内容") 7、需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局等出具有关证明的产品,申报时一并附上。 8、赠送产品申报时,需附上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书。 9、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 10、利用外资(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除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外,另加附贷款协议书(主要是能证明设备的采购方式)。 ll、招标产品申报时需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核复函,评标报告,专家名单及专家评标综合意见等。 12、招标产品申报时需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核复函,评标报告,专家名单及专家评标综合意见等。 13、其他有关材料(如产品样本,内贸合同等)。
附件: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申报所需材料及内容
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为使旧机电产品在管理上、申报上等更规范、更方便,特列出以下所需材料及内容: 1、填写机电产品进口中请表(一式二份),在第12项规格型号中必须填写设备的生产制造年份。 2、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告中应详细写明(1)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出口情况、母公司概况;(2)列出企业 现有设备清单、金额及进口时的设备状态(指新或旧);(3) 本次申请进口的设备情况:用途、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 质量情况、设备维修记录及今后维修保障措施、设备状况(如是在使用,还是闲置),如生产制造日期较早(10年以上), 必须作出特殊解释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外资委项目可行性批复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二份,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有关外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表"及"进lI日机电产品明细表"各一式二份(一份正本, 一份复印件)。 5、设备检测说明。必须出具相关检测机构(国家检验检疫各级机构)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说明报告,内容包括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如有检验备案书,须提供。旧船还需提供中国船级社签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6、属于以下情况的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a) 工程用途类设备:必须提供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的工程量等。 b) 印刷行业类设备:必须提供印刷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c) 需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局等出具有关证明的产品,申报时一并附上。 7、需提供用胶片拍摄的彩照(不能用数码相机),提供能充分证明设备生产制造年份和价格的有关依据(如:原始发票、出厂合格证等)。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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