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变更等手续,特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25
号令之第八条规定摘要如下:
第八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革、换发和延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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