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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
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外经贸委〈厅):
   《关于申请在山东省进行境外一般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鲁外经贸境外字〔2003〕11号)、《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简化审批手续推进企业开展对外技资的几点意见》(沪经贸外经〔2003〕11号)、《关于改革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建议》(浙外经贸境外〔2003〕6号)及《关于下放境外投资部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粤外经贸合字〔2003〕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便利企业投资的原则,结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同意在山东、上海、浙江、广东进行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
   二、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加工装配类暂除外)在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后,由你厅(委)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
   三、批准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编号,委托你厅(委)代发。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及证书发放情况应按季度汇总报外经贸部。
   四、其他境外投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请你厅(委)就上述改革试点制订具体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后实施。
   六、在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合作司)。
   特此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