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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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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
《关于将北京市列为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京经贸服贸字〔2003〕41号)、《关于申请天津市作为下放境外企业、机构及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津外经贸合〔2003〕31号)、《关于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请示》(苏外经贸经〔2003〕325号〉、《关于要求将宁波列入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南外经贸境外〔2003〕58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请求将我省列入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改革试点省份的请示》(闽外经贸合〔2003〕8号)、《关于申请授予厦门市境外投资部分审批权限的请示》(厦贸发外经〔2003〕129号)、《关于申请青岛市为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青外经贸合字〔2003〕35号)、《关于申请将我市列为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试点城市的请示》(深外经贸经〔2003〕5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宁波、福建、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纳入境外投资审批权限试点范围,请比照《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等文件(附后)要求,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同意在江苏省进行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请比照《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特此批复 商务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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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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