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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许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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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以现汇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以实物形式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办理有关的核准与登记手续。
私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核准与登记,应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A类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概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协议
4.境外合资(合作)方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有关投资决议 7.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产权证明
8.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9.拟派驻境外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0.申办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B类材料
1.企业概况介绍 2.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3个月的纳税记录
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B类材料复印件送市工商联,并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证。
对于在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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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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