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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管理办法及程序

1.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为地方政府受理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初审和业务管理部门。

2.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经我委指定为此类非企业经济组织申报常驻代表机构的承办单位。

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9、192项的决定,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须报请国家商务部最终审批。

 


2005-12-02 10:58:23


20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