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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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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商办贸函[2006]3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对原产地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管理,对其中涉及许可证商品进口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对非涉及许可证商品进口不再出具批准证明。各地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原国货复进口备案登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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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6年6月19日 |